农业保险产品手册(5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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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稻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凡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面积在 20 亩(含)以上且生长正常。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扬花期低温;
2、病虫害: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条纹叶枯病。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4、种子质量问题。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3、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400 或 600 元/亩
2、费率:7.5%
3、保费补贴比例:中央 35%、省 32%、县 26%、农户自负 7%
(六)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低于或等于 30%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高于 30%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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