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案件注销、拒赔管理规定(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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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案件注销、拒赔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各级单位处理注销、拒赔案件,应坚持有据可查、有理可依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注销、零赔付、拒赔案件须满足的条件
第四条 报案注销
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作报案注销处理。
第五条 立案注销
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案件应作立案注销处理。
第六条    零赔付案件
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应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七条 拒赔案件
经查勘调查,对于已立案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经与客户沟通无效,客户明确要求公司对其进行书面拒赔通知的案件。拒赔后存在诉讼可能。
第八条 对于上述案件发生的直接理赔费用应在原案件中列支,不得分摊到其他赔案中。
第九条 所有注销、零赔付结案及拒赔案件,必须在具备下列材料后方可进行:
(一)对于客户报错案和重复报案的,必须有理赔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对于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的,需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对方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的,需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对方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客户书面声明材料;
(四)对于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需客户已提交的标的无责事故认定书或与客户确认无责放弃索赔的电话录音;
(五)对于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需理赔人员的书面说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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