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火险核保政策(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6-07

本政策适用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利润损失险、计算机综合险及其他火险类业务。
一、 主条款必须使用保监会批准备案的险种和标准条款,如确因业务需要,使用非标准条款,必须书面上报总公司,待报保监会备案获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 对于扩展条款,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风险状况,市场竞争因素,认真审核条款的具体内容,并在厘定费率时须考虑是否加费,必要时应设立赔偿限额,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重点发展业务
(一)住宅;    
(二)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
(三)房地产业;
(四)餐饮业、星级酒店;
(五)大型零售商店、超市、卖场、百货公司;
(六)承保两年以上且无出险记录的续保业务(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标的及限额);
(七)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
二、一般性承保业务
此类标的承保效益一般,介于重点发展和限制承保之间的标的。
(一)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二)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
(三)    化学纤维制造业
三、谨慎承保业务
(一)、堤堰、水闸、铁路等条款规定需特约方可承保的财产;
(二)、投保金额不足,账册不全,或采用估价方式投保的企业,必须要有标的明细,投保金额必须列明详细的清单,注明保险项目及其相应的金额来源、计算方式;
四、 禁止承保业务
1、烟花爆竹厂、炸药厂、蜡烛厂、火柴厂、打火机制造厂;
2、海绵制造厂、发泡胶厂(包括有发泡胶工序的企业);
3、废品收购站及其加工厂;
4、专业喷漆工厂、涂料厂;
5、强力胶、胶带工厂、乳胶手套工厂;
6、专业天然气、液化气分装厂;
7、单独投保原棉、废纸、稻草、甘蔗渣、干燥室内的物品;
8、小型炼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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