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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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固定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进行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二条所列原因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赔偿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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