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条款解释(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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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条款解释    2
产品责任险条款解释    10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2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29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41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47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53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60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66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76
雇员忠诚险条款解释    85

公众责任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解释]
1、经营者因为过失或者其他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开办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为了转嫁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本条规定了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该条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2)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者”特指与被保险人无任何厉害关系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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