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船舶保险业务承保指引(18页).doc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5-09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承保指引适用于我公司已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以下条款: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二)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三)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四)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五)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六)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
(七)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油污责任附加险条款;
(八)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三、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四、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五、船舶保险条款;
六、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
七、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
八、集装箱保险附加战争险条款;
九、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第二章 承保指引
一、禁止承保业务
禁止承保业务原则上一律不得承保,如因特殊情况需承保,必须上报总公司,并充分说明理由。
承保政策    业务类型    说明事项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一)海事主管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黑名单上的船舶;    
1、此类船舶管理、安全上存在严重缺陷;
2、船舶名单可在国家或地方海事局网站查询。
(二)无有效合格检验证书的船舶;    
1、不适航,没有监管,安全无保证,通常在国内不准予航行;
2、有效合格的检验证书指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龄在25年以上的船舶;    
1、船龄过老,船况通常较差,事故概率较大,且容易产生重大事故。
2、船龄按建成日期的年度与投保当年年度的差值计算得出,例如:建成日期为2001年3月1日,投保当年为2009年,则该船船龄为2009-2001=8年。
(四)300总吨以下的沿海船舶;    
1、吨位较小,抗风险能力弱,有灾害性天气时候损失概率大。
2、沿海船舶指船舶适航证书上准予航行的航区包括沿海或遮蔽或近海或远海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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