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理赔典型案例分析(1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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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理赔典型案例分析

案件RDZA201244130000021652本案为诉讼案,伤者双下肢截瘫,残具费后续护理费残补费等总核定金额1608600.84元,总赔款1120000元(赔完保额)。本案要点在截瘫支具残具费计算次数对整个赔款的影响和伤者基础疾病对本次伤害的影响。
案例一
首先,住院记录中明确伤者在此次事故之前腰椎曾经有过压缩性骨折并且接受过内固定手术,伤者本次受伤部位基本与前次一致,并且造成截瘫的严重后果。在本次受伤当中,明显不能完全否定前次伤害所造成的影响。就此部分,答辩时有明确提出应进行鉴定此次事故伤害参与度。但法院完全无对此答辩表态,应进行上诉
本案另外一个重点在残具费计算次数。伤者提供德林义肢开出的证明,表示残具4年更换一次,而法院也按75岁,换14次计算,此部分残具费数额巨大,核定金额为532000元。
更换残具次数的鉴定规则: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50岁(含18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70岁(含5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在实际使用中,残具4年一更的频率过密,亦不利伤者功能恢复,而残具因不同强度的消耗和伤者随年龄增大使用频率不同,实际更换周期亦有所不同,而共同点是商家所开出的更换周期比实际使用确实要短很多。
本案伤者21岁,则第一阶段更换5次,第二阶段更换2次。共换7次,核定金额为266000元。
对于残具费更换次数,在抗辩中并无着点,省司要求诉讼案件诉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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