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3-03

本次课教学重点:    
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
2、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内容
3、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4、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本次课教学难点: 
每种职业责任风险法律依据的确定。
本次课教学内容: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节 常见职业责任保险险种的介绍
一、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责任风险
医疗责任风险就是医生因治疗失误造成病人的伤害以及因医院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食品有问题而引起病人伤害所导致的医院或医生承担的责任风险。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医疗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导地位的险种。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具体而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第三者(指病员)的人身伤亡;
2.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上述第1与第2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此外,经过特别约定,医疗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所提供并已转归他人所有的药物及外科、牙科的供应品或器械造成人们的伤害。
(2)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的治疗或护理而使人们受到的伤害,不仅指病、伤员本人受到的伤害,也包括其他人受到的伤害。例如,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时,由于对病人缺乏足够的监护,虽然病人自己并未受到伤害,却使其他人受到伤害时,保险人也予负责。此处所指的伤害,不仅在于对人体的伤害,也包括财产的损失及精神的损害,如遭到诽谤、非法监禁、中伤、侵犯隐私等而使病人或其亲友的名誉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索赔,也列入特约保险责任范围内。例如,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误将病人诊断为患有令人厌恶的疾病或精神病,病人若以名誉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保险人也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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