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产险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0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2-19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借款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二)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三)投保人出现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导致歇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资产清算等情形;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
(二)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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