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1-27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我市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X发〔20XX〕XX号)及XX省财政厅、金融办、保监局、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3]12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有利于分散林业风险,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农持续增收;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步推进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森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原则。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原则。经办机构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发挥自身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市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森林保险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将森林保险补贴政策与林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林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开展森林保险的政策内容
(一)保险标的。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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