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施工机械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6-01-17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是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轮式车辆和农用机械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及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
第六条 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在被有操作资格的人员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建筑物倒塌,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拖运到维修地的费用不超过损失金额的20%(从标的脱离事故发生地点起算)。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
(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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