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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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X环办〔20XX〕XX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环办〔20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创新制度;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突发的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自20XX年起,本市被列为国家和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现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试点工作要求,从20XX年3月1日起,下列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化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处置企业,冶金、钢铁、电镀、焦化、制药、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柠檬酸、塑料制造(加工)、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电池生产等企业。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附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在续保时另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由承保人定期汇总后提供给当地环保部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一)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每次环境污染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等5档,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其中:
(一)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20-3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5-8万元)。
(二)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对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50%。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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