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121号-油莱种植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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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油菜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种植油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油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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