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81号-辣椒种植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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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辣椒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辣椒(以下简称保险辣椒),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辣椒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种植辣椒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辣椒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辣椒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辣椒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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