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保证与承诺条款的风险控制(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12-06

在涉外商事合同中,双方除了会就某些重大事项和先决条件作出特别承诺与保证外,往往还会约定全面、规范和详细的一般性承诺与保证条款,包括合规(或称法律遵守)方面的承诺与保证。
所谓合规保证与承诺,即当事人保证合同涉及的交易与重大事项的实质性方面符合一切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承诺交易的进行、合同的履行也将符合一切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但在现实中,对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看似无关却有潜在影响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及其顾问律师未必完全掌握。
因此,这些承诺与保证的具体范围及其涉及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所忽视。下面以美国的法律实践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强制性法规
中美双方当事人在作出合规保证与承诺时需要注意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美国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的禁运与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出口管制条例》、“特别指定国民名单”、《爱国者法案》等美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因为其中相当一部分规定不仅适用于美方当事人,也因其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域外效力而适用于与美方当事人合作的中方当事人。
例如,中美双方当事人在中国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美方同时许可该合资企业使用美方的一些技术。该合资企业生产的零部件主要供应给中方,而中方的产品出口至世界各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中美双方均承诺将遵守中美两国的法律,并且美方的技术许可只限于在不违反美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在其他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中,类似这样的承诺非常普遍,但是这家企业的合资双方却忽视了一个特殊事实,即中方产品的一个重要进口国是伊朗。
美国政府制定有《涉伊朗交易条例》,全面禁止与伊朗的贸易与投资,包括对伊朗的出口及复出口的禁止。根据《涉伊朗交易条例》,除非获得美国政府颁发的出口许可,美方不得将其技术及相关产品向合资企业出口(以及向中方间接出口),否则美方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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