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10页).doc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5-12-02
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全省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电梯是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是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减轻责任主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措施,对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全省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梯安全相关方要充分认识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二、推行范围及投保主体
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大力推进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责任保险工作。要积极协调各级政府落实政策资金,认真推进“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民生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
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方。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1次;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三、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总体要求,省质监局已与省保监局共同成立了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质监局委托恒泰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协助推进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经公开招投标,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同时确定了保险方案(主要内容见附件1)。各中标保险公司在XX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均为经营地电梯责任保险的执行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参与投保。
一、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电梯是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是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减轻责任主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措施,对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全省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梯安全相关方要充分认识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二、推行范围及投保主体
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大力推进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责任保险工作。要积极协调各级政府落实政策资金,认真推进“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民生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
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方。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1次;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三、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总体要求,省质监局已与省保监局共同成立了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质监局委托恒泰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协助推进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经公开招投标,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同时确定了保险方案(主要内容见附件1)。各中标保险公司在XX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均为经营地电梯责任保险的执行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参与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