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26页).rar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5-11-22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被保险人(见 7.1)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投保人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见7.2)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投保时,参保人数及参保成员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主险合同自行终止。
本主险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延期,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的终止日。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主险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本主险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主险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被保险人(见 7.1)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投保人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见7.2)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投保时,参保人数及参保成员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主险合同自行终止。
本主险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延期,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的终止日。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主险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本主险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主险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2? 我们提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