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寿险公司银行保险投保规则(1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5-10-27
〖一〗基本规则
一、投保年龄
(一)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费率表所列年龄为限;
(二) 0 周岁是指出生满 28 天且健康出院的 0 周岁婴儿;
(三)投保人年龄必须在 18 周岁以上(不包括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6-18 周岁未成年人)。
二、保额限制
(一) 未成年人风险保额限额: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 5 万(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为 10 万元),(该风险保额包括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累计银保意外风险保额);
(二) 如保额单位为份数则必须为整份数;
(三) 在银行销售渠道投保的重疾类险种的累计重疾责任保额限制如下:
被保险人≤40 周岁,累计重疾责任保额不得超过 30 万;
被保险人>40 周岁,累计重疾责任保额不得超过 15 万。
三、保险利益规则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应为: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要求:
被保险人为 10 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被保险人为 10 周岁以上(包括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人除父母以外,可以为下列近亲属: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但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在投保书的监护人栏签字确认)。
四、附加险规则
1.附加险交费方式须与主险一致;
2.附加险的交费年期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交费年期;
3.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保险期限。
五、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保险费的倍数关系
详见各险种规则及附件 2。
六、职业规则
1.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的代码和风险等级依据《寿险职业分类表(2008)》确定;
2.从事两种以上职业的被保险人,以职业风险等级较高者确定职业代码。
七、人工核保标准
1.对于投保书中要求告知的健康告知事项,有任何一项异常者,不得投保;
2.财务与契调规则:?
对于含意外责任的银保产品,同一被保险人累计银保意外风险保额>200万(北京、上海、深
圳、广州>300万)的投保件,需提交人工核保,填写财务问卷,并对被保险人进行契约调查;
财务及契调资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一、投保年龄
(一)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费率表所列年龄为限;
(二) 0 周岁是指出生满 28 天且健康出院的 0 周岁婴儿;
(三)投保人年龄必须在 18 周岁以上(不包括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6-18 周岁未成年人)。
二、保额限制
(一) 未成年人风险保额限额: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 5 万(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为 10 万元),(该风险保额包括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累计银保意外风险保额);
(二) 如保额单位为份数则必须为整份数;
(三) 在银行销售渠道投保的重疾类险种的累计重疾责任保额限制如下:
被保险人≤40 周岁,累计重疾责任保额不得超过 30 万;
被保险人>40 周岁,累计重疾责任保额不得超过 15 万。
三、保险利益规则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应为: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要求:
被保险人为 10 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被保险人为 10 周岁以上(包括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人除父母以外,可以为下列近亲属: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但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在投保书的监护人栏签字确认)。
四、附加险规则
1.附加险交费方式须与主险一致;
2.附加险的交费年期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交费年期;
3.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保险期限。
五、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保险费的倍数关系
详见各险种规则及附件 2。
六、职业规则
1.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的代码和风险等级依据《寿险职业分类表(2008)》确定;
2.从事两种以上职业的被保险人,以职业风险等级较高者确定职业代码。
七、人工核保标准
1.对于投保书中要求告知的健康告知事项,有任何一项异常者,不得投保;
2.财务与契调规则:?
对于含意外责任的银保产品,同一被保险人累计银保意外风险保额>200万(北京、上海、深
圳、广州>300万)的投保件,需提交人工核保,填写财务问卷,并对被保险人进行契约调查;
财务及契调资料的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