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案件风险监管制度汇编(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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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81号)……………………1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11
3.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22
4. 《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395号) …27
5.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
………………29
6、《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26号)
………………35
7.《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7]127号) ……36
8.《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56号))
………………39
9.《 转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74号)             ………………………51
10.《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2]69号)     ………………57
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               ………………63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8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保监局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
季报由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后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保险集团公司只填报本级,不需汇总各子公司数据。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季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各保监局汇总后于季后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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