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政策(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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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禁止承保业务    4
第三章  谨慎承保业务    6

 
第一章  总则
一、下列业务应提交总公司审核: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五)需要附加“疾病门诊医疗保险”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业务;
(六)需要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疾病身故保险”、“突发疾病身故保险”的个人业务;
(七)非以“劳动关系”为保险利益基础的“会员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八)被保险人为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701、2711)。高处作业人员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M以上(含5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空调安装工、高楼外立面清洗工、电梯维修工等;
(九)建筑施工企业类型为“劳务分包”或施工资质等级为三级且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于30万元或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额大于5万元的建工团意险业务(2710)。
二、职业类别以《XX保险公司20XX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为准,对于《XX保险公司20XX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没有明确列出的职业类别,可以参照类似的工作性质确定职业类别,或者咨询上级核保人员确定。
第二章  禁止承保业务
一、禁止承保以下人员:
(一)海上渔业人员;
(二)军队的现役人员,且职业类别为4-6类或特殊费率;
(三)职业运动员,且职业类别为4-6类或特殊费率(但非职业原因的意外风险不在此限);
(四)民用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
(五)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与实际工程项目不符的施工单位人员;
(六)其余行业职业类别为6类及特别费率人员。
二、禁止承保以下风险: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敌对行为、侵略或内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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