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产物SB062公用事业附加条款(营业中断险适用)(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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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扩大承保因保险事故所致供应电力、瓦斯、水力之管线、供电所、瓦斯供应站、给水站之毁损或灭失,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中断之实际损失及恢復营业所生之费用。 
因上项原因所致供应中断时间持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本公司始负赔偿责任。供应中断时间内,若有局部恢復供应,视为供应已完全恢復。 
每一事故被保险人应自负五个連续工作天之营业中断损失。本公司对于每一事故之赔偿限额为新台币二千万元。 
除本保险契约另有约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对于第一项所载公用事业本身设备之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之营业中断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公用事业执行计划性任务。
二、公用事业运用其权力,限制供应相关服务。
三、罢工或勞工聯盟之抗争。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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