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服务暂行标准(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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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广大投保农民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制定原则】第二条 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欺骗、不隐瞒,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规范运作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五公开、三到户”落到实处。
(三)优质高效原则。以“农户至上”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提高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手段,为广大农户提供贴心、周到的保险服务。
(四)创新发展原则。各地应结合本地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开拓思路、勇于实践,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础服务能力
【机构建设】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应设立分支机构,在乡镇一级设立与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
【队伍建设】第四条 开办农业保险的总公司及开办区域的(省市级)分支机构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险专职人员,且农险专职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要求。
【硬件设施】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承保理赔情况,并与再保险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具备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
【产品管理】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具备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和精算技术,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业务开办中,应严格执行报备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技术创新】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新技术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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