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理赔员考试培训讲义(61页)PPT.rar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5-09-19
课程大纲
1.1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1.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除外责任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2垫付和追偿
1.3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区别
责任限额不同
赔偿原则不同
性质不同
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
赔偿顺序不同
强制保险的设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目的在于有效、快捷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商业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保险法》第50条(新《保险法》为第65条),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承担,保护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