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产物SB061公用事业附加条款(财产保险适用)(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9-18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扩大承保因保险事故所致供应电力、瓦斯、水力之管线、供电所、瓦斯供应站、给水站之毁损或灭失,而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物遭受之毁损或灭失。 
因上述各项之任一原因所致供应中断时间持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本公司始负赔偿责任。
供应中断时间内,若有局部恢復供应,视为供应已完全恢復。 
每一事故被保险人之自负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本公司对于每一事故之赔偿限额为新台币二千万元。 
除本保险契约另有约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对于第一项所载公用事业本身设备之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公用事业执行计划性任务。
二、公用事业运用其权力,限制供应相关服务。
三、罢工或勞工聯盟之抗争。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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