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安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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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是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序号  产品名称
扩展类附加险
K01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K02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K03  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K04  附加工程机械设备盗抢保险条款
K01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碰撞、倾覆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一致。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后的金额。
释义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倾覆:指保险标的由于意外事故或主险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列明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K02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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