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安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9-1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因下列原因造成与产品购买者的争议并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损失的 80%,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产品总销售金额的 10%。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由于本条(一)至(三)款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下列各款,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 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 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 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 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
(五) 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 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
(七) 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八) 被保险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
(九) 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十)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六条 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按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鑫安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