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1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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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Factoring)是一种包含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产品。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在中国开办保理业务,此后中国保理业务高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中国保理业务营业额(含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应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经济意义
保理是一种综合性信用服务,以买卖双方的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债权人将其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相应融资(通常融资款项金额不会超过应收账款总金额的80%)、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
保理业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保理业务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
目前,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设立依据
自2004年开始,中国境内的商业保理公司陆续获准经营保理业务;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试先行。之后,天津市上报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
创新专项方案》,将保理列为创新内容之一。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做出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的内容。至此,商业保理公司在国内才正式得到认可,商业保理机构可以在天津登记注册。
主要业务类型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暗保理即卖方(即保理业务的融资需求方)由于商业策略等原因,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债务人,款项到期时仍由卖方出面催款,再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明保理则相反,债权人在一开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保理还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买入债务人应收账款后,如债务人到期不偿付或未足额偿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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