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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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与分类    3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4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5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2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置标准    14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6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9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20
第十章 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21
第十一章 罚则    22
第十二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中管控、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绩效约束,管理、采购、使用三者独立,重要资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管理等原则,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取得、验收、核算、日常管理、维修、租赁、处置、清查盘点等均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化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对于虽不满足单位价值2000元标准,但在《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表》中特别标注的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自建、购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为经营管理活动使用的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与其匹配的不能单独计价的土地。其中,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门卫设施、停车场等。
房屋及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及建筑物一起作为固定资产,但为实现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且能够单独计价的消防、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等应作为机器设备单独列示。
(二)电子化设备。包括各种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视频设备、网络设备、语音平台、存储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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