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保险经纪行业服务规范(6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XX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险经纪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省保险经纪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本规范所称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经纪机构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险经纪服务必须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与委托人委托、授权的责任范围经营业务。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保险经纪业务工作内容应包括: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拟订投保方案、询价及报价分析、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协助索赔、续保安排。
第七条  建立经纪服务关系
1、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应当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工作流程、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保险经纪机构与客户双方同意正式建立经纪服务关系时,保险经纪机构应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或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确立委托关系,方可正式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3、保险经纪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完整、明晰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包含以下的内容: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按时间顺序排列所有往来的通讯记录如传真、电邮、信函、电话商谈备忘录及收到的所有文件资料等。
档案应保管在固定且安全的地方,对于签署了保密承诺书的业务,其档案应保管在能上锁的档案柜中。
4、保险经纪机构应建立详细的业务台账,记录续保日期、保费缴交、经纪费收入情况等。
第八条  拟订投保方案
1、保险经纪机构应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衡量,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订合适的投保方案。
3、保险经纪机构应向客户详细解释投保方案,其内容包括保障范围、免责条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索赔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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