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40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5-07-2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渠道设立 3
第三章 组织管理 3
第一节 组织设立 3
第二节 部门职责 3
第四章 人事管理 3
第一节 岗位类型 3
第二节 配置标准 3
第三节 岗位职责 3
第四节 任职要求 3
第五节 岗位职级 3
第六节 定级定薪 3
第七节 新聘人员管理 3
第八节 违规违纪处理 3
第五章 薪酬管理 3
第一节 渠道总监 3
第二节 渠道总监助理 3
第三节 渠道经理 3
第四节 服务专员 3
第五节 其 他 3
第六章 考核管理 3
第一节 考核KPI 3
第二节 考核定级定薪 3
第三节 淘 汰 3
第七章 出单管理 3
第八章 附 则 3
第九章 附 件 3
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
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
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
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
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
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
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
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 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合作对象包括:
(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
(二)汽车综合修理厂
(三)新车共保中心
第三条 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
(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第四条 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基本法中涉及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VP、VA、M、S)均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章 渠道设立
第六条 二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本部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
第七条 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下述情况机构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以下简称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
(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渠道设立 3
第三章 组织管理 3
第一节 组织设立 3
第二节 部门职责 3
第四章 人事管理 3
第一节 岗位类型 3
第二节 配置标准 3
第三节 岗位职责 3
第四节 任职要求 3
第五节 岗位职级 3
第六节 定级定薪 3
第七节 新聘人员管理 3
第八节 违规违纪处理 3
第五章 薪酬管理 3
第一节 渠道总监 3
第二节 渠道总监助理 3
第三节 渠道经理 3
第四节 服务专员 3
第五节 其 他 3
第六章 考核管理 3
第一节 考核KPI 3
第二节 考核定级定薪 3
第三节 淘 汰 3
第七章 出单管理 3
第八章 附 则 3
第九章 附 件 3
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
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
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
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
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
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
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
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 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合作对象包括:
(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
(二)汽车综合修理厂
(三)新车共保中心
第三条 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
(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第四条 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基本法中涉及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VP、VA、M、S)均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章 渠道设立
第六条 二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本部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
第七条 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下述情况机构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以下简称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
(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