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销售合作分协议-乘用车(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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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 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XX保险公司 XX省 分公司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保监会”)的行政指导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就XX品牌车辆保险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地域及时间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自合作时间起,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专属甲方渠道的XX品牌车辆保险产品(以下称“车险产品”)及售后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认定后,由双方共同合作关于营销车险产品及售后服务之相关事宜。
3、所有的优惠政策只有通过此协议与乙方合作才能享受。
4、“XX品牌车辆”是指甲方销售的XX品牌车辆。
5、“投保车辆”是指通过甲方在乙方直接投保的XX品牌车辆。
6、“投保客户”是指通过甲方在乙方直接投保的XX品牌车辆车主。
7、“合作地域”指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8、“合作时间”指定为本协议有效期。

第二条  推进体制的整备

1、甲方设立保险业务部门或项目协调联络负责人与乙方的车行渠道业务部门对接。
2、甲方在销售XX品牌车辆和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向客户推荐乙方的车险产品。
3、乙方应全力支持甲方,以使其顺利开展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4、通过甲方在乙方投保的新车及续保客户,乙方不得通过电销等其他渠道主动联系客户进行续保。否则该类乙方自行联系的续保仍将视为通过甲方在乙方进行的续保。
在客户保险到期之前,乙方应及时按本协议第三条3的规定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与客户联系续保。
5、乙方设计从承保、理赔(含查勘、定损)、续保管理等各个环节服务满意度的跟踪工具,并通过呼叫中心9XXXX主动呼出,跟踪双方共同客户的客户满意度,并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建立的客户信息库共同服务于客户。
6、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督协议落实情况,并每月进行数据统计。
7、甲方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收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及台账,并在本协议第三条1(6)规定的时间内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及交易记录转交乙方。

第三条  车险产品的销售
1、签订代理店协议及正常业务操作
(1)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取得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甲方在取得该资格后,应及时与乙方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2)乙方同意在与甲方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后,在甲方店内安装保险出单系统,出单使用的电脑及打印设备由乙方提供。如特许经销商条件许可,乙方可以安排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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