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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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XX省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X保监发[20XX]XX号)等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务规程所称“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各类赔款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前款所述车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二条   除本实务规程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机动车保险赔款只能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赔款只能划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卡(非贷记卡)、储蓄存折或对公账户等。
第三条   本实务规程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保险事故赔偿金,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实务规程适用的机构范围为XX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涉案车辆为非XX内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且XX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对非XX内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赔付应参照本实务规程执行。
第五条  实施时间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新增立案的案件,各保险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在支付车险赔款时必须严格执行全额转账制度。
第二章 赔款支付
第六条  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的基本要求:
(一)车险赔款应当全额转账。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车险赔款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不得将车险赔款转账至汽车维修单位(特约维修站、综合性修理厂、汽车美容店等)以及汽车销售企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等。(本实务规程第七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转账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动识别。录入赔案信息时,系统默认收款人为被保险人,要求录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四)应当确保转账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并且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账(至少应当按月定期生成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对象账户名称、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名称等字段。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一)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二)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案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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