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延礼副主席在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视频会议上的讲话(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5-04-0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对《条例》的公布实施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国务委员王勇在会上指出,《条例》是落实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业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公众行业,既要严格遵守《条例》的一般性规定,又应结合行业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落实。下面,我就保险业贯彻落实《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保险机构诚信经营。《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让社会周知并接受监督,同时强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长期以来,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保险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从根本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二是有利于创新保险监管方式,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突出了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创新,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体系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保险监管效能。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可以由市场承担的功能,不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且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条例》强调把信用监管、综合执法、行为监管、社会共治等融为一体,突出保险监管部门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能够真正做到还权于社会、还权于企业,同时也是还责于社会、还责于企业。监管机构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保险机构诚信经营。《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让社会周知并接受监督,同时强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长期以来,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保险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从根本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二是有利于创新保险监管方式,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突出了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创新,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体系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保险监管效能。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可以由市场承担的功能,不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且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条例》强调把信用监管、综合执法、行为监管、社会共治等融为一体,突出保险监管部门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能够真正做到还权于社会、还权于企业,同时也是还责于社会、还责于企业。监管机构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