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操作规程(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优化国际市场布局,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根据《XX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XX〔20XX〕XX号)以及《XX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20XX〕XX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海关出口数据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小微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海关出口数据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
第三条  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扶持,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总额控制、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本项目扶持的对象是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为“XX分公司”)投保的出口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XX区(不含XX,下同)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 
(二)从事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监管仓、保税监管场所除外)。

第三章 扶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扶持的范围: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
第六条 项目扶持的标准:对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按保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小微型出口企业,投保XX分公司《信保易》产品的,政府全额扶持,全区全年扶持总额为500万元(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直至当年额度用完)。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出口企业申请信用保险保费扶持应提交相关材料。
(一)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在取得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发票的60天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XX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2、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企业签订的短期信用保险合同; 
6、出口信用保费发票及对应的保费通知书、计算书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小微型出口企业的申请:XX分公司在每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个月已签订《信保易》产品意向书的小微型出口企业保费扶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XX区小微型出口企业保费资助明细表》; 
2、XX分公司的承诺书;
3、小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扶持协议书;
4、XX区小微型出口企业《信保易》投保单;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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