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主席助理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培训班上的讲话(12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3-18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出了全面部署,也对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保监会消保意见》)。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保监会的部署,推动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一、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高度认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若干意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提出了建设保险强国的重大战略目标。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完成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基础之一就是要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真正感受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一)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险业落实服务人民宗旨、践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现代保险服务业”概念,确立了保险业作为服务业的产业属性。服务行业要有服务对象。项俊波主席指出,保险事业是群众的事业。保险业的服务对象就是人民群众。保险服务就在于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富裕安康保驾护航,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只有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其受灾遇险的危难时刻,保险能够给予经济补偿和救助,保险的服务功能才能得以发挥,保险业“担风险”的价值理念才能得到彰显。
(二)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要求保险业既要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又要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长期以来,产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一直是行业顽疾,虽然通过近几年的大力治理,有了明显的改观,但与广大消费者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保险业整体治理能力提升的效果。只有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使未来潜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分散、已发生的损失得到补偿、现有财富得到保值增值、不当行为通过行政手段加以约束和调整,才能增进人民福祉,减轻政府负担,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使命任务。
(三)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险业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保险监管部门而言,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确定的基本职责。在保险活动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比,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专业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对消费者给予保护,以实现保险活动公平有效。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来讲,必须切实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障合同签约方合法利益,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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