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美白对虾疫病农业政策性互助保险条款(4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1-26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保成本、保投入”的原则和渔业互保“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的互助互保原则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投保人即农业政策性互助保险加入者,是对保险标的物具有被保险利益者,也是保险金支付的对象。
保险人即农业政策性互助保险承担者,试点确定为XX市虾业协会。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南美白对虾,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物: 
(一)必须持有《养殖证》和真实有效的承包合同;
(二)投保人经过专业培训,品行端正,无诈保、骗保的失信记录;
(三)要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物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引进的苗种符合水产技术部门的种源导向,虾苗健壮、密度合理、投喂科学;
(四)组织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的水产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优先准入。
第五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承保养殖南美白对虾因患疫病造成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的约定负经济赔偿责任。但投保人如违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水产养殖管理的规定,做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渔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造成损失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投保人、其家庭成员及投保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因滥用、误用药物、使用变质饲料或各种添加剂引起的行为;
(三)污水、污物的排放污染和农药流入的行为;
(四)养殖设施变更、改建、扩建及用途改变的行为;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
第八条   保险费率及金额:按每亩3000元投入的8%计费,每亩240元。投保人承担除政策性补助外的所有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以养殖一茬虾所需周期为限,保险期限:放苗之日起九十日内。
放苗之日起前二十日为南美白对虾疫病保险的免赔期。保险的南美白对虾在免赔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而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责任和损失数量的确定
(一)投保人在投保的虾塘内发现养殖的南美白对虾有死虾现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报案后应指派现场勘查组到现场对死虾原因及现场死亡损失程度进行勘查。
(二)死因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勘查组当场出具勘查表,双方签字确认。死因不明确,不能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勘查表上双方注明异议并签字后,当场抽取对虾样本带回到实验室内进行死因检测,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死因检测报告,书面告知投保人。
(三)南美白对虾死亡损失程度按现场死虾、浮游虾数量的多少及塘内虾的吃食活动等情况划分轻、中、重三个等级,轻度疫病损失赔率为该时段标准的20%,中度疫病损失赔率为该时段标准的50%,重度疫病损失赔率为该时段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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