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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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
第一章    规   约
第一条  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第二条  严格执行保监会规定,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严格按规定支付机动车辆险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对象为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以及个人代理人。商业险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8%;交强险代理业务每笔手续费不得超过4%。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增代查勘理赔费用等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手续费。
保险公司向经纪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标准参照代理公司执行。          
第四条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电销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不得跨区域承保青岛地区及其他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新车承保服务地区的新车。
第六条  签约公司所属营业机构应自觉接受自律检查,及时向检查小组提供被检查业务的承保清单或承保登记簿、保单卷宗、保费发票、机动车辆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相关科目、手续费明细帐、中标书及其他中标协议等材料。
第二章     罚  则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一章各条规约的行为及相关市公司、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在业内通报批评,同时抄报山东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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