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5-01-22

根据《XX省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经自律公约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一、    关于自律检查执行标准的确定
鉴于XX-XX月因各公司需与代理渠道完成重签协议及调整系统等工作,手续费执行标准暂确定为27%。XX月XX日起手续费标准按照《XX省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公约》执行。
二、关于培训费、业务推动费执行标准及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可定期开展对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应当在列支培训费时,附有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数量、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保险公司不得向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培训费用或以培训名义向代理机构变相支付费用(具体认定标准参照细则第三条第七款)。
鉴于借意险业务经营实际,公司可适度列支业务推动费用(列支范围包括内部员工、代理渠道,列支项目可包括物质奖励、旅游奖励等),但列支费用需有省公司审核同意的业务推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费用预算标准及考核办法和相关经办人员等书面材料,严禁通过以业务推动名义向代理机构变相支付费用(具体认定标准参照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
年度培训费、业务推动费(合并计算)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公约》手续费上限的10%。超过上限被查实的部分将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三、关于对被检查机构疑似变通支付手续费的认定
根据XX保监局《XX省人身保险公司费用管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财险公司经营借意险的相关部门、人身险公司团险部的业务及管理费项下各科目列支费用均属自律检查范围,检查中发现下述问题均认定为违约:
(1)列支手续费:支付比例超过《公约》约定上限的。 
(2)列支业务宣传费:<1>列支宣传广告费。必须出具
省级公司的书面审批意见及活动方案,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媒体或广告公司承办,与承办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广告费凭证中需附正式合同、发票、样稿、各级审核人员签批的广告宣传方案、证明宣传活动实际发生的书面资料(需附活动现场照片)<2>列支宣传用品,会计凭证应附宣传用品购置发票,证明宣传活动实际发生的书面资料,宣传品应当载有宣传内容或宣传标示,部门领用宣传用品对外发放的,须建立签收登记簿,标明数量、单价,注明物品发放原因,时间、地点,由实际领取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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