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商业保险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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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商业保险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保险包括:资产性保险,由政府补贴的公益性、扶持性保险,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建设工程保险,国家融资项目工程保险,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保险以及根据政府行政管理规定需要而引导购买的保险。
第三条  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活动可由采购人委托经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险招标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保险从业资质、能提供所投险种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对应险种的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投标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公司大小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七条     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监管要求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将项目政府采购档案送监管机构备案等。
第八条  商业保险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保险范围、中标数量、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协议有效期、履约能力调查、追溯机制、协议执行要求、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九条  在评分标准设置中,除投标价格、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业绩、信誉、服务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外,应加大灾损预防、社会贡献度等因素的比重或权值。
第十条  在商业保险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技术标部分应采取匿名评标(暗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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