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承保管理制度(6页).pdf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4-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承保工作,提高业务质量,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本着“集中管控”经营思想,结合保险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承保业务管理的指导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授权”。按展业与核保相分离原则处理承保事项。
集中管理,一是核保人集中管理,即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考核核保人资格并统一管理,下级机构核保人员的任免和调整必须报上一级机构同意;二是核保政策集中管理,总公司核保政策是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制定核保细则的依据和基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核保细则不得违背总公司的核保政策。
分级授权,即核保权限的分级授权,总公司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核保权限,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授予中心支公司相应的核保权限,同一中心城市实行集中核保,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不授予核保权限,由中心支公司统一核保。各级核保部门按照核保权限的规定履行核保职能,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业务按照超权限业务申报程序向上级承保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核保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各级机构在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未经过核保程序的保险项目,任何人员不得签发保单或其他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含有保险承诺的凭证。
第二章 核保机构
第五条 总公司的农业险部、车险部、财产险部、意健险部是所有业务的核保中心,负责制定各险种的核保政策,考核各分支机构的核保工作和核保人员。
第六条 总公司经营管理层成立核保核赔委员会,负责重大、特殊承保项目核保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
第七条 重大、特殊项目的界定,由农业险部、车险部、财产险部、意健险部制定具体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除非总公司特别授权,分支机构没有业务核保权,所有业务都必须上报总公司农业险部、车险部、财产险部、意健险部,集中核保。
第九条 涉及共保或分保的业务,必须经再保险部审核同意。
第三章 承保流程和控制
第十条 承保工作可以分为展业、风险评价、核保、分保、签单、收费、单证清分七个环节,承保流程图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承保工作,提高业务质量,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本着“集中管控”经营思想,结合保险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承保业务管理的指导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授权”。按展业与核保相分离原则处理承保事项。
集中管理,一是核保人集中管理,即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考核核保人资格并统一管理,下级机构核保人员的任免和调整必须报上一级机构同意;二是核保政策集中管理,总公司核保政策是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制定核保细则的依据和基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核保细则不得违背总公司的核保政策。
分级授权,即核保权限的分级授权,总公司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核保权限,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授予中心支公司相应的核保权限,同一中心城市实行集中核保,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不授予核保权限,由中心支公司统一核保。各级核保部门按照核保权限的规定履行核保职能,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业务按照超权限业务申报程序向上级承保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核保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各级机构在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未经过核保程序的保险项目,任何人员不得签发保单或其他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含有保险承诺的凭证。
第二章 核保机构
第五条 总公司的农业险部、车险部、财产险部、意健险部是所有业务的核保中心,负责制定各险种的核保政策,考核各分支机构的核保工作和核保人员。
第六条 总公司经营管理层成立核保核赔委员会,负责重大、特殊承保项目核保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
第七条 重大、特殊项目的界定,由农业险部、车险部、财产险部、意健险部制定具体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除非总公司特别授权,分支机构没有业务核保权,所有业务都必须上报总公司农业险部、车险部、财产险部、意健险部,集中核保。
第九条 涉及共保或分保的业务,必须经再保险部审核同意。
第三章 承保流程和控制
第十条 承保工作可以分为展业、风险评价、核保、分保、签单、收费、单证清分七个环节,承保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