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实施细则(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9-24

根据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经批准后,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非寿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鲁保监发[2009]83 号)、《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鲁保监发[2010]21 号)的规定,支付和管理手续费(佣金)。
第二条手续费(佣金)支付的对象必须具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须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据实列支;支付手续费(佣金)时,中介机构必须提供合规的中介发票。 
第四条每笔手续费(佣金)支付的数额必须与业务数据一一对应,做到保单、支付数额、账目相一致。 
第五条外省(含青岛)保险公司承保山东境内标的物的,执行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违约的,按照《公约》第二章有关规约由本省对应省公司交纳违约金。 
第六条统括保单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含青岛)的业务可不执行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 
承保项目资产中 50%以上在省外 (含青岛), 可不执行本公约。 
第七条共保业务以主承保公司的承保费率和条件承保,若构成违约,由主承保公司承担所有违约责任。没有主承保公司的按承保份额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互动业务)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计入本公约手续费(佣金)自律范围。但该类业务需将监管部门批准文件、集团公司正式文件,省级公司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报省协会备案。代理协议中应列明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支付(收取)方式、代理销售单位管理费收入账户名称以及账号等相关信息。管理费应由被代理单位通过网银方式支付至以上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销售单位的收入账户。互动业务支付管理费的,应建立详细的台账。
本条所称互动业务管理费是指公司开展互动业务时,被代理单位因占用代理销售单位的相关资源而给予对方的补偿,不得转移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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