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苹果种植保险条款(2012版)(5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9-04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的、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苹果园,且生长管理正常,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苹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冰雹、六级(含)以上风造成保险果品损失,损失标准为果品不能继续生长,无食用价值,保险公司对受损果品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冰雹、六级(含)以上风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二、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三、由于冰雹、风造成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四、由于冰雹、风造成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政府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苹果    2000    7%    140    70    70
    4000        280    140    140
保险期限
第五条 苹果保险期限自6月1日零时起至9月30日24时止,晚熟品种保险期限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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