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豆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2012版)(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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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豆类作物(红小豆、大豆)的面积达5亩(含)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豆类作物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豆类作物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豆类作物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豆类作物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98元,保险费率5.1%,每亩保险费5元。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政府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豆类作物    98    5.1%    5    4    1
保险期限
第五条 豆类作物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地区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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