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2版)(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9-01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水稻的面积达5亩(含)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水稻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水稻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水稻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水稻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278元,保险费率5.8%,每亩保险费16元。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政府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水稻    278    5.8%    16    12.8    3.2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水稻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地区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XX省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2版)(5页).doc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