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招揽广告自律规范(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8-16

第一條为规范保险业招揽广告之行为,并保障消费大众权益,以维护保险业之专业形象,特订定本自律规范。
第二條保险业销售商品之招揽广告,应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及保险法等相关法令,并恪遵本自律规范。
第三條本自律规范所称之「广告」,系指运用下列传播媒体或于公开场所,就各项保险商品相关事务为传递、散布或宣传:
一、报纸、杂志、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传单、海报、广告稿、新闻稿、信函、简报、投资说明书、保险建议书、公开说明书、贴纸、日(月)历、电话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电视、电影、电话、计算机、传真、手机简讯、广播、广播电台、幻灯片、跑马灯或其他通讯传播媒体。
四、广告牌、布条、招牌、牌坊、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广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静止或活动之工具与设施。
五、与公共领域相关之因特网、电子广告牌、电子邮件、电子视讯、电子语音或其他电子通讯传播设备。
六、举办现场讲习会、座谈会、说明会、现场展示会或其他公开活动。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
第四條保险业从事保险商品销售招揽广告,应依社会一般道德、诚实信用原则及保护金融消费者之精神,遵守下列事项:
一、应载明或声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二、应确保广告内容之正确性,不得有夸大不实,或与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较性广告,保险业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三、广告所使用之文宣,应以公司名义为之,其内容应经公司核可,并应与主管机关审查通过之保险单条款、费率及要保书等文件相符。
四、应以中文表达并力求浅显易懂,必要时得附注原文。
五、对保险商品或服务内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费用、报酬及风险时,应以衡平及显著之方式表达。
六、寿险业应依据「补充订定分红人寿保险单与不分红人寿保险单信息揭露相关规范」规定揭露相关信息。
七、分红保单不得以分红率多寡为招揽广告。保险业不得将分红金额与同业、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报酬作比较性广告。
八、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劝诱保户提前解约或赎回。
(二)藉主管机关对保险商品之核准、核备或备查,而使消费者误认政府已对该保险商品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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