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自律规范(3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8-11

第一条
为确立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之共同准则,以健全再保险业务之发展,订定本自律规范。

第二条
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除依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之相关规定办理外,并应遵守保险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暨自律公约及本自律规范。
保险经纪人公司之董监事、重要职员及员工,皆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三条
保险经纪人公司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取得保险人之委任或同意,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并依约定取得报酬,不得藉不实报价或其他不当方法,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取得额外报酬。

第五条
保险经纪人公司同时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与直接保险经纪业务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及/或保险人利益。

前项所称利益冲突指经纪人公司执行之职务,与该经纪人公司或其董监事、重要职员或员工之个人利益冲突,或与受任为其他委任人执行之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经纪人公司或其董监事、重要职员或员工,因其利益无法客观有效处理受任工作,亦构成利益冲突。

保险经纪人公司遇有利益冲突之虞时,应通知可能受影响之利害关系人,并寻求解决。如无法合理解决,应停止该再保险业务。但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保险经纪人公司对于利益冲突所处地位,应于相关委任契约或文件载明;员工发现工作有产生利益冲突之虞时,应向法规遵循主管或相关业务主管报告,保险经纪人公司应作适当处置。

保险经纪人公司不宜为其持有相当股份或利益之保险人、再保险人或核保代理人安排或介绍保险或再保险业务。如保险经纪人公司于该保险人、再保险人或核保代理人持有相当股份或所有权,应于安排保险或再保险前,向利害关系人揭露。

第六条 
保险经纪人公司董监事、重要职员或员工,接受再保险人不当礼品、招待或旅游,有被诱导将之作为分出对象而未基于委任人最大利益执行业务之虞,应予避免。保险经纪人公司董监事、重要职员或员工,不得接受再保险人任何足以构成被引诱导致与委任人利益冲突之礼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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