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审核要点(1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4-07-21
一、为加强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管理,依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其资本额及投保之专业责任保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定之最低标准。
三、保险经纪人公司负责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主管,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 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 从事再保险业务之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三) 非保险业或有关公会之现职人员。
四、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其作业流程及实施计划,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并应取得保险公司之授权或同意。
同时办理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其公司内部分工及作业流程并应予区隔。
五、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 资本额及投保之专业责任保险之证明。
(二) 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主管之资格证明。
(三) 董事会决议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议事录。
(四) 符合第四点之作业流程规划。
(五) 最近一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
(六) 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之证明。
六、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除不得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各款行为外,并应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 善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之利益。
(二) 不得挪用或侵占再保险费或赔款。
(三) 不得故意向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提供不实之信息。
(四) 确实处理再保险帐务。
二、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其资本额及投保之专业责任保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定之最低标准。
三、保险经纪人公司负责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主管,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 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 从事再保险业务之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三) 非保险业或有关公会之现职人员。
四、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其作业流程及实施计划,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并应取得保险公司之授权或同意。
同时办理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其公司内部分工及作业流程并应予区隔。
五、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 资本额及投保之专业责任保险之证明。
(二) 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主管之资格证明。
(三) 董事会决议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议事录。
(四) 符合第四点之作业流程规划。
(五) 最近一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
(六) 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之证明。
六、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除不得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各款行为外,并应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 善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之利益。
(二) 不得挪用或侵占再保险费或赔款。
(三) 不得故意向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提供不实之信息。
(四) 确实处理再保险帐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