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指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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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20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X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营业管理部和XX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制订的《XX市科技型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一)。
二、贷款保证保险定义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投保人)根据债权人(被保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并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为经办该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标的为投保人的信用风险,投保人为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企业,被保险人为贷款经办银行。  
三、适用范围及企业选择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适用于科技型企业申请信用贷款或利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品申请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六条  申请贷款企业既可由XX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推荐,也可由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推荐。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需通过示范区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促会)按照示范区信用评价系统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或按照XX市《关于开展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X政办[20XX]XX号)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价或评级达到评价BBB或评级bbb及以上的,可以推荐给经办银行审核是否发放贷款,并根据不同条件确定发放信用贷款或者质押贷款,经办保险公司对贷款进行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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