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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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体现会计核算的水平,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及企业经营管理。为了加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的条例和办法,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和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都应当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按照本规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不断提高公司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四条 各级机构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会计部门,并根据公司人事规定和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负责总公司本部的会计核算和全系统财务管理。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会计人员,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不设单独的会计部门,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由上级机构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二节 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凡公司新上岗会计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上岗培训包括专业会计知识和保险基础知识两部分,由上一级机构组织。上岗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各级会计机构应自行组织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组织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或保险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 80 个工作小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务工作技能,以及基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各级机构会计部门应根据业务规模及需要配备相应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分工,定岗定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报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备案。同时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必须遵循公司制度并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以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体现会计核算的水平,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及企业经营管理。为了加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的条例和办法,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和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都应当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按照本规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不断提高公司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四条 各级机构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会计部门,并根据公司人事规定和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负责总公司本部的会计核算和全系统财务管理。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会计人员,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不设单独的会计部门,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由上级机构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二节 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凡公司新上岗会计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上岗培训包括专业会计知识和保险基础知识两部分,由上一级机构组织。上岗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各级会计机构应自行组织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组织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或保险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 80 个工作小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务工作技能,以及基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各级机构会计部门应根据业务规模及需要配备相应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分工,定岗定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报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备案。同时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必须遵循公司制度并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以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