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浅析(4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4-06-18
[摘要]: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履约保函的法律风险缺乏认识,实践中不研究合同条款,主动进行风险防范,造成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因发包人索赔而丧失。同时我国相关立法对履约保函事项规定不完善,容易造成合同中的不公平甚至欺诈。本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文本,浅析承包人如何防范履约保函风险,供施工企业参考。
[关键词]:合同;履约保函;法律风险;
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约保证的一种形式,是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通行做法。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伴随着我国建筑领域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在国际性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一些大型企业建设项目中被广泛采用。在工程招标时,发包人通常要求投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项目竞标的实质要件,一方面要展示竞标人的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一种约束。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为避免履约保函项下款项不因发包人索赔而丧失,就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合同工期。履约保函的益处很明显,提高了承包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但同时履约保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国内很多建筑企业没有认真研究过履约保函的适用条款,投标时为了得到工程,不顾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施工中也不主动进行风险控制,当履约保函项下款项被无情的划走时,只能采取被动的方法来抗辩。我所律师在办理因履约保函引起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从合同的制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入手,研究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期望能为建筑工程承包人签订、履行合同时规避风险提供一些帮助。
一 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
[关键词]:合同;履约保函;法律风险;
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约保证的一种形式,是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通行做法。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伴随着我国建筑领域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在国际性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一些大型企业建设项目中被广泛采用。在工程招标时,发包人通常要求投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项目竞标的实质要件,一方面要展示竞标人的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一种约束。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为避免履约保函项下款项不因发包人索赔而丧失,就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合同工期。履约保函的益处很明显,提高了承包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但同时履约保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国内很多建筑企业没有认真研究过履约保函的适用条款,投标时为了得到工程,不顾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施工中也不主动进行风险控制,当履约保函项下款项被无情的划走时,只能采取被动的方法来抗辩。我所律师在办理因履约保函引起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从合同的制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入手,研究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期望能为建筑工程承包人签订、履行合同时规避风险提供一些帮助。
一 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